(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施明与陈康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施明,陈康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庞施明(又名庞亚珠),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委托代理人李土轩,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陈康福,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施明诉被告陈康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劳永强审 判 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