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宋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966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焰。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宋焰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启刑二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宋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追缴未退赃款及赃物折价款2546元,合计604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4年8月2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焰长期外出、地址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罚金3500元,追缴未退赃款及赃物折价款254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刑二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中关于罚金部分及第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梁健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