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一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马鹏与苏高峰、吐尔逊?依马尼牙孜、张芹月、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鹏,苏高峰,吐尔逊·依马尼牙,张芹月,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一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鹏,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钟XX,系马鹏的妹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高峰,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蒲X,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吐尔逊·依马尼牙孜,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梁XX,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芹月,男,1955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沙塔尔·玉素甫,乡长。委托代理人路XX,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鹏与被上诉人苏高峰、被上诉人吐尔逊·依马尼牙孜、被上诉人张芹月、被上诉人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马鹏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X、被上诉人苏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蒲X、被上诉人吐尔逊·依马尼牙孜及其委托代理人梁XX、被上诉人张芹月、被上诉人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志坚审判员 李俊锋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敬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