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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3835号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结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宁,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