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573号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谢东钢。委托代理人熊瑛。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珠江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朴龙华。诉讼代表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吴建峰,该管理人组长。本院在审理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重型机械公司)与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重型机械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重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重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9元,减半收取5249.5元(此款已由西安重型机械公司预交),由西安重型机械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丛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