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辖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拥军与姚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拥军,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辖初字第24号原告顾拥军,男。被告姚娟,女。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原告顾拥军诉被告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姚娟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云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写下借条并愿意承担不低于���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时提供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手续。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借款之日至还清本金至日的利息。被告姚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现租住在南京市江宁区中山门外麒麟西门南京工程高等学院旁,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拥军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其中银行转账壹拾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肆倍计算。具借人姚娟。”同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靖江市支行江山分理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姚娟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9)汇入10万元。本院认为,法律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汇入10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条及借条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出借地在靖江,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靖江。现原告选择向其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