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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南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孔德宽诉被告刘波、郭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南初字第00644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女婿。被告:刘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刘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尚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