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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孙宝柱诉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孙宝柱,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兆志,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东东,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407C。法定代表人:李昕,经理。原告孙宝柱诉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柱的委托代理人郑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枫国际SOHO中心”商品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价格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现被告仍未履行合同备案登记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连保税区东北七街59号(丘地号IC-51)5栋101-110号房屋,建筑面积425.06平方米,单价11872元,总价款5046493元。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5046493元,但被告至今未办理备案登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其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真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宝柱与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