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守祥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祥,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黄守祥,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守祥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安源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