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恒与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恒,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恒,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壮,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东区桂红路。法定代表人王诚亮,生产厂长。委托代理人徐险峰,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恒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小红代理审判员 袁 坚代理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