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孟丹与王永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丹,王永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孟丹,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永芹,女,39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孟丹与被告王永芹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孟丹负担。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