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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孟丹与王永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丹,王永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孟丹,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永芹,女,39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孟丹与被告王永芹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孟丹负担。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