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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何文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72号罪犯何文,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何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五月至二〇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