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非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玉平、吴贻梅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玉平,吴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非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水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8822-9。法定代表人毛学利,局长。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贻梅,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玉平、吴贻梅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06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