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256号马某申请执行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杰,张戈,黄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马瑞杰被执行人张戈被执行人黄权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瑞杰与被执行人张戈、黄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戈、黄权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戈于2010年已离家处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权生因犯诈骗罪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华树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健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