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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冯某某,女,一九七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宁武县城内人,宁武县盐业公司职工,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郑某某,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日生,汉族,宁武县城内人,宁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现住宁武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系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王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