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冯某某,女,一九七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宁武县城内人,宁武县盐业公司职工,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郑某某,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日生,汉族,宁武县城内人,宁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现住宁武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系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王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