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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2F。法定代表人:范起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北山路925号。负责人:孙云华。原告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原告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参保了车辆保险,原告所有的辽B980**牵引车于2014年5月29日在瓦房店沈大高速下口处发生自燃,车辆被烧毁,维修价格已远远超出报废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按车辆报废标准支付理赔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赔,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所有的辽B980**牵引车按车辆报废标准支付理赔款(价值十五万)。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我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且该协议有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大连金达海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姣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