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阳林申请执行罗道印、尹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99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林,罗道印,尹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阳林,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资阳市乐至县人。被执行人罗道印,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岳县人。被执行人尹雪,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阳林与被告罗道印、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林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道印、尹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7月27日前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91050元。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