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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阳通炳诉被告余林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通炳,余林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阳通炳。被告余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通炳诉被告余林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