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阳通炳诉被告余林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通炳,余林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阳通炳。被告余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通炳诉被告余林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