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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刑执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祥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644号罪犯李祥喜。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祥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祥喜及同案被告人安彬彬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一终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祥喜的判决,并对被告人李祥喜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4年7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9月1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祥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祥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喜于2012年8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2013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祥喜的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祥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韬审判员 桂南平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