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洪某甲诉洪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洪某甲,男,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乙,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越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