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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洪某甲诉洪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洪某甲,男,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乙,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越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