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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