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