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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朝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朝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崔卫红地址:广平县长春大道。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朝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殷存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