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非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勃与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勃,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非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勃,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丰劳人仲字(2014)第4-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吉丰劳人仲字(2014)第4-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