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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行审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孙长胜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孙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行审字第00096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孙长胜。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孙长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