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刑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董洪群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洪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刑执字第1194号罪犯董洪群。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郓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洪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董洪群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提讯了罪犯董洪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董洪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董洪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洪群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可兑换记功一次,嘉奖二次,曾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情况补充说明、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洪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洪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刘红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