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高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