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敏与被执行人胡艳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傅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艳慧,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申请执行人傅敏与被执行人胡艳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艳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傅敏赔偿款8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艳慧负担。因被告胡艳慧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敏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艳慧的财产,本院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实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