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龚子强与刘文友借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法执字第485号龚子强:你与刘文友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二字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金额11650元及利息,执行费74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