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汪家金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汪家金,侯远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广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汪家金。原审被告:侯远四。上诉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汪家金、侯远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汪家金、侯远四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卢玉和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