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许先新与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许先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马德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道迎。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先新。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地产)、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先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速地产的委托代理人何泽海、郑道迎,开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敦福,被上诉人许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许先新诉称:请求依法解除我与高速地产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交2011年8月��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养老、医疗等社保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8864.08元。原审中高速地产辩称:许先新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开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予认可,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均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原审中开源公司辩称:许先新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2014年1月份的工资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不应支持。其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中高速地产诉称:请求判令我公司不连带赔偿加班费7209元,亦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中许先新辩称:我与开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我自2011年8月份开始就在高速地产上班,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我补交社保费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速地产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审中开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我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7209元,亦不应与高速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中许先新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的诉讼请求均是依据事实所确定的,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开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中高速地产辩称:同意开源公司的意见,但其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审理查明:许先新于2011年8月前往高速地产工作,高速地产与开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对协议期限、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11年9月9日,许先新与开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许先新在高速地产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2月1日,许先新以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书面要求开源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保金额随工资发放,并承诺责任自负。开源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随工资发放给了许先新,平均每月500元。许先新的工资由高速地产支付给开源公司,再由开源公司按照高速地产的考核、工作列表等实际情况向许先新打卡发放。许先新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补贴和社保补贴组成。2013年许先新全年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503元(不包括社保补贴500元)。许先新与开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止。2013年12月24日高速地产至函开源公司,要求许先新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现予退回。2014年1月8日开源公司通知许先新在2014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月7日,许先新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高速地产、开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另查明,双方在劳动仲裁时,高速地产与开源公司认可自2012年5月1日之后许先新每周工作六天、没有安排休年休假、没有支付年���假工资的事实。2013年6月许先新已经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原审审理认为:(一)针对许先新诉请:1、许先新在原单位下岗后,作为开源公司劳务人员派遣到高速地产工作。许先新先后与开源公司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止。许先新于2013年6月以原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应当确认许先新与开源公司于2013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许先新要求开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许先新诉请主张加班工资,鉴于许先新每月工资数额不等,其每月工资实际已包含了每月加班费用,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许先新诉请主张休息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对许先新的诉请应予支持,高速地产与开源公司认可自2012年5月1日后许先新每周休息一天的事实。自2012年5月1日之后,开源公司应支付许先新休息日加班工资至2013年6月,对许先新在2013年6月后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012年5月1日之前的休息日是否加班,因许先新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许先新诉请主张差别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3、许先新诉请主张年休假工资,根据目前本地实际状况,劳动者尚没有全面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4、关于许先新诉请要求开源公司为其补交2011年8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养老、医疗等社保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开源公司应当为许先新办理社保缴费手续,但因许先新的申请,开源公司已经另外支付许先新每月500元社保补贴。许先新自2013年6月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现社保费用不需再缴纳,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5、许先新与开源公司之间劳务关系在2014年1月31日终止,对许先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4年1月份工资,予以支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许先新20**年1月份工资人民币1503元。6、关于许先新要求支付2013年度绩效奖金500元诉请一节,经查,绩效奖金系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自主发放的奖金,不属于正常工资范畴,许先新亦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工作成绩突出,用工单位应当发放绩效奖金的事实,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二)针对高速地产要求“判令高速地产不连带承担许先新加班费7209元”和开源公司要求“开源公司不支付许先新加班费7209元,不与高速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一节,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高速地产作为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开源公司与高速地产对许先新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许先新与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终止。二、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先新20**年1月工资人民币1503元。三、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先新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7739.59元(1503元/月÷21.75天×56天×200%)。四、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许先新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讼请求。七、驳回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许先新、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10元。原审宣判后,高速地产不服,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支付许先新休息日加班工资7739.59元,不应与开源公司连���承担许先新20**年1月份工资1503元,且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审中开源公司辩称:高速地产与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我公司是派遣单位,高速地产是用人单位,根据派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补偿。二审中许先新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宣判后,开源公司不服,上诉称:许先新20**年12月30日之前就到高速地产上班,我公司无需支付其2014年1月份工资。我公司与高速地产签订的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合理的补偿及应该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及高速地产负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亦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高速地产辩称:开源公司认为如果应该支付各项赔偿应当由我公司承担的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中许先新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开源公司应当与高速地产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针对原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亦同原审。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庭审及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判高速地产支付许先新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014年1月份工资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两上诉人之间对应支付许先新的费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高速地产认可许先新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其认为加班费已随工资发放,但二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许先新工资表中的加班补贴即为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对上诉人该节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关于许先新要求支付其2014年1月份工资一节,因在该时间段许先新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开源公司应当支付2014年1月份的工资。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劳务派遣致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两上诉人对应当支付给许先新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开源公司和高速地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