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同利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陈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同利执行异议一案,2014年10月22日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