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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同利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陈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同利执行异议一案,2014年10月22日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