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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简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被告安某某,女,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简某某以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达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