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青与祝桂荣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18-2号原告刘青,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桂荣,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法定代表人祝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诉被告祝桂荣、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为2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青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