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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华,郑建成,张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康淑华,男,1970年11月24日生。被告郑建成,男,1966年11月14日生。被告张俊朋,男,1978年5月16日生。原告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淑华对被告郑建成、张俊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25元,退回原告康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李庆兵助理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