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4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高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高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4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蒋聪伟,高级顾问。委托代理人柳辉,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杰,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岩岩,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翡翠湖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翡翠湖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