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黄礼坤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礼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28号罪犯黄礼坤。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9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礼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民原告经济损失69.187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请为罪犯黄礼坤减刑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礼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