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三友物流公司与被告龙震宇挂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三友实业有限公司,龙震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26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龙马潭三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荣。被告龙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龙马潭三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震宇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正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龙马潭三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杰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