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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小诉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麻德起与王明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德起,王明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267号原告:麻德起。被告:王明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德起诉被告王明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德起撤回对被告王明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麻德起负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凤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