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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7月3日生。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