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系甘肃省陇南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天木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7917862-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系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仝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现住西宁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系青海省乐都县人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公司,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付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2666949-6。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以需要重新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樊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审判员 南夸尖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达瓦兰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