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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东恒与贺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恒,贺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李东恒,销售人员。被告贺金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李东恒诉被告贺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东恒负担。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