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东恒与贺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恒,贺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李东恒,销售人员。被告贺金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李东恒诉被告贺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东恒负担。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