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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苏怀云抢劫罪,苏怀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231号罪犯苏怀云,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怀云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苏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怀云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2月2日至2014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5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3年4月14日因违反劳动规范带奶粉到劳动现场被扣1分,2013年5月2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怀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怀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