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凤和张文生、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和,张文生,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和。。被执行人张文生。被执行人张玉华。申请执行人王凤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文生、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404元。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