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梁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梁景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景成,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梁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金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白琳2–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