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铁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辉与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铁执字第00185号移交执行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268号。被执行人:周九银,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合肥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汪继宏,女,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罗埠合铜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218447-0。法定代表人:刘立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枞阳县老洲镇,组织机构代码79983769-5。法定代表人:周九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陵阳镇九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4982611-8。法定代表人:王予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老洲镇王套村,组织机构代码79185172-4。法定代表人:周九银,该公司经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原告苏辉诉被告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3)合铁民初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5076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义务未能履行,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等信息,没有发现被上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上述被执行人尚欠本院(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3号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5076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周九银、刘佳、汪继宏、安徽金湾肥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巨 龙审判员 彭国超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