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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汝城农行诉被告何某林、范某华、何某道、何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何某林,何某菊,何某道,范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住址:汝城县新建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方劲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跃明,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何某林,男。被告何某菊,女。被告何某道,男。被告范某华,女。委托代理人何某明,男。(系被告范某华的丈夫)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2014年5月4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与被告何某林、何某菊、何某道、范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与被告何某林、何某菊、何某道、范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某林已经偿还了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柏梅审 判 员  黄方亮人民陪审员  朱智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