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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安际与贺兆亮、霍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际,贺兆亮,霍西荣,薄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2-1号原告陈安际。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兆亮。被告霍西荣。被告薄怀海,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霍西荣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4号、20××43号、被告贺兆亮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二层楼一处及被告薄怀海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72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8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提供的马先翠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霍西荣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4号、20××43号、被告贺兆亮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二层楼一处及被告薄怀海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72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