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翁时春与郑孝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时春,郑孝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翁时春,男,汉族,经商。被告郑孝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时春诉被告郑孝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时春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时春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欠缺,需进一步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艳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