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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振成与杨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成,杨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177号原告杜振成,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杨非,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成诉被告杨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