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通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麟。委托代理人龚强。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政军。委托代理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