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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通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麟。委托代理人龚强。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政军。委托代理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